隐私政策

隐私声明

根据数据保护法规(尤其是根据新版《联邦数据保护法》和欧洲《数据保护基本条例》)的法定规定,我们向您提供关于我们公司处理个人数据的方式、范围和目的的信息。本隐私声明也适用于我们的网站和社交媒体资料。有关“个人数据”或“处理”等术语的定义,请参考《数据保护基本条例》第4条。

负责人的名称和地址

我们的负责人(以下简称“负责人”)按照《数据保护基本条例》第4条第7款为:

蓝书屋基金会
Blaues Haus Stiftung
Maschstr. 7
30169 Hannover

执行主席:Shih-Ping Jwo
电子邮件地址:vorstand@lanshuwu.de
网站:www.lanshuwu.de

数据处理概述

我们基本上仅在必要时处理用户的个人数据,以提供可操作的网站、内容和服务。如果某些网页、网站或功能与本隐私声明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将在专门的隐私声明中提供相应的信息。

提供网站和创建日志文件 每次访问我们的网站时,我们的系统都会自动从访问计算机的计算机系统中收集数据和信息。

以下数据将被收集:

  • 浏览器类型和版本的信息
  • 用户的操作系统
  • 用户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
  • 用户的IP地址
  • 访问的日期和时间
  • 用户系统从中访问我们网站的网站
  • 用户系统通过我们网站访问的网站

这些数据也被存储在我们系统的日志文件中。这些数据不与用户的其他个人数据一起存储。

暂时存储数据和日志文件的法律依据是《数据保护基本条例》第6条第1款第e项、第3条和下萨克森州数据保护法第3条。

系统对IP地址的暂时存储是为了使网站能够传递给用户的计算机。为此,用户的IP地址必须在会话期间保留。存储在日志文件中是为了确保网站的功能。此外,这些数据也用于优化网站并确保我们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性。在此情况下,不会对数据进行营销目的的评估。

数据将在达到其收集目的不再需要的时候删除。对于提供网站的数据收集,这是在会话结束时。

对于日志文件中的数据,最迟在七天后删除。可以进行超过这个期限的存储。在这种情况下,用户的IP地址将被删除或修改,以使无法再对调用方进行关联。为提供网站和在日志文件中存储数据是因为技术上是运营网站所必需的。

电子邮件联系

在我们的网站上,可以通过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与我们联系。在这种情况下,将存储用户通过电子邮件传递的个人数据。在这种情况下,不会将数据传递给第三方。这些数据仅用于处理对话。在用户同意的情况下,数据处理的法律依据是《数据保护基本条例》第6条第1款第a项。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的数据的处理法律依据是《数据保护基本条例》第6条第1款第e项、第3条和下萨克森州数据保护法第3条。如果电子邮件联系旨在达成合同,那么处理的额外法律依据是《数据保护基本条例》第6条第1款第b项。

数据将在达到其收集目的不再需要的时候删除。对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的个人数据,这是在对话结束并且没有法定存储义务的情况下。对话结束意味着可以从情况中推断出相关事宜已经最终解决。

用户随时有权撤回对个人数据处理的同意。如果用户通过电子邮件联系我们,他可以随时反对他的个人数据的存储。在这种情况下,对话将无法继续。在这种情况下,通过联系建立的所有个人数据将被删除,除非有法定存储义务的情况。

新闻通讯订阅

通过在线表格,您可以选择订阅免费新闻通讯。在订阅通讯时,将通过输入表格向我们传递数据。此外,还将收集和处理调用计算机的IP地址、订阅日期和时间。在订阅期间,您的同意将在处理数据时获得,并将您引用到本隐私声明。

与新闻通讯发送相关的数据不会被传递给第三方。这些数据仅用于发送新闻通讯。用户同意的法律依据是《数据保护基本条例》第6条第1款第a项。

用户的电子邮件地址的收集是为了发送新闻通讯。在订阅过程中,收集其他个人数据的目的是为了能够证明新闻通讯的订阅并防止服务或使用的滥用。数据将在达到其收集目的不再需要的时候删除,并且没有法定存储义务的情况下。

用户可以随时撤销对新闻通讯的发送的同意并取消订阅。为此,在每封新闻通讯中都有一个相应的链接。

社交媒体集成

在蓝书屋基金会的网页上,可能嵌入了外部媒体(例如YouTube或Vimeo)的视频或可以通过共享按钮在社交网络中共享单个页面的功能。通过这些插件,数据(包括个人数据)可以传递给外部供应商,如Facebook、Google、Vimeo和Twitter,并且可以由它们使用。使用插件的法律依据是《数据保护基本条例》第6条第1款第a项。

蓝书屋基金会本身不通过第三方的视频嵌入或社交媒体插件收集个人数据,也不收集有关其使用的信息。

蓝书屋基金会无法控制外部供应商在多大程度上、多长时间以及出于什么目的收集个人数据。然而,至少可以假定它们会收集和使用IP地址和设备相关信息。

有关外部社交媒体平台的数据保护处理方式的更多信息,请查看它们的网站:

a) Facebook Inc.,1601 S California Ave,Palo Alto,California 94304,USA http://www.facebook.com/policy.php

b) Google Inc.,1600 Amphitheater Parkway,Mountainview,California 94043,USA https://www.google.com/policies/privacy/partners/?hl=de

c) Twitter Inc.,1355 Market St,Suite 900,San Francisco,California 94103,USA https://twitter.com/privacy

d) Instagram,Facebook Ireland Limited,4 Grand Canal Square,Dublin 2,Ireland https://www.instagram.com/legal/privacy/

e) WhatsApp Inc,650 Castro Street,Suite 120-219,Mountain View,California,94041,USA http://www.whatsapp.com/legal/?l=de

f) Vimeo,Inc.,555 West 18th Street,New York,New York 10011 https://vimeo.com/privacy

个人的权利

如果您的个人数据正在被处理,您是《数据保护基本条例》的受影响方,那么在法定条件下,您有以下权利:

  • 根据《数据保护基本条例》第15条的信息权
  • 根据《数据保护基本条例》第16条的更正权
  • 根据《数据保护基本条例》第18条的限制处理权
  • 根据《数据保护基本条例》第17条的删除权
  • 根据《数据保护基本条例》第19条的通知权
  • 根据《数据保护基本条例》第20条的数据可移植性权
  • 根据《数据保护基本条例》第21条的异议权。此外,您有随时反对数据处理的权利。我们将不再处理您的数据,除非有正当、重要的理由或处理是为了提出、行使或捍卫法律权利。如果您行使上述权利,负责人将审查是否存在法定条件。
  • 根据《数据保护基本条例》第7条第3款的隐私同意撤销权 您有权随时撤销您的隐私同意声明。撤销同意不会影响在撤销之前基于同意进行的处理的合法性。
  • 在监管机构投诉权 除非有其他行政或司法救济途径,否则您有权在监管机构,尤其是在您的居住地、工作地或涉嫌违规的地方所在的成员国,投诉认为涉及您个人数据的处理违反了《数据保护基本条例》。

负责蓝书屋基金会的监管机构是:
下萨克森州数据保护专员
Prinzenstr. 5 30159 汉诺威
电话:+49 511 120 – 4500
传真:+49 511 120 – 4599
电子邮件:poststelle@lfd.niedersachsen.de

本隐私声明以德文版本为准。